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