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泄露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未成年学生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泄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信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