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结束专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