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欺凌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