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二条有效结束专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对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