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管理。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辖区派出所等有关单位,落实社区康复、跟踪帮教等措施巩固戒毒成效,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