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将其送至专门学校,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有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等行为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被决定送至专门学校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