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心理、行为等方面情况的沟通,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协作配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