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当对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未成年学生进行跟踪观察和辅导教育。涉及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披露,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