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发现未成年人有多次旷课或者逃学、无故夜不归宿或者离家出走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进行批评教育,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发现有吸烟、饮酒、沉迷网络、赌博等不良行为的,还应当通过限制其开支等方式加强管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