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并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联系,共同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