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并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联系,共同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