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检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