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开展课后课堂等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校外和假期活动。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