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立案调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