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立案调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