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