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