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产生扬尘的单位应当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扬尘污染单位应当在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造成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