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产生扬尘的单位应当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重点扬尘污染单位应当在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造成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