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生物质能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发动、监督检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