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第四章 健康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赠和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有关保险企业发展普惠性补充医疗保险,为村民重特大疾病治疗和多元医疗需求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