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为村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地区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