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第四章 健康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为村民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农村地区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