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或者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