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第二章 健康环境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特点,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健全医疗卫生急救体系,提高农村地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村民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