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第二章 健康环境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地区预防溺水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预防溺水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在河流、水库和汪塘周边组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预防和减少溺水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