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地区预防溺水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预防溺水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在河流、水库和汪塘周边组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预防和减少溺水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