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第二章 健康环境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乡村的公共设施体系、布局和标准,保障相关公共设施用地需求,推进农村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