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强化农村公共安全,创造健康宜居的乡村环境。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