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环境与健康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环境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价,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