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第二章 健康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环境与健康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环境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价,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