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健康乡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