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乡村振兴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