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乡村振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