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建立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机制,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地创业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通过财政补贴、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措施,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