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城乡融合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残疾人补贴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支持开展多元化农村养老照料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