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 重点加强对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开展对鲁中山区、沂蒙山区、黄河滩区、山东半岛丘陵地区等区域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森林、湿地以及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全覆盖的生态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