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 重点加强对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开展对鲁中山区、沂蒙山区、黄河滩区、山东半岛丘陵地区等区域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森林、湿地以及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全覆盖的生态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