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鼓励农业生产者开展农业清洁生产,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合理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使用量;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能等先进种植养殖技术,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控制农药使用量;鼓励开展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