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加快农业生产、林业、水利、畜牧、渔业、粮食流通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基础标准制定,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以标准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