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网格化监督管理和农产品质量监测预警、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