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茶叶产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条例,制定促进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