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