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报告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做好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