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和使用年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燃气用户指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品牌。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