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二)充装的气瓶、燃气质量及充装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充装,并做好充装记录;

(四)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报废销毁;

(五)对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回收燃气用户自有气瓶。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