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所有以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以外的新建水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其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保护范围应当设立地界标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原有水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及其所需经费由该工程所属的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