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地下水开采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等沿海城市开采使用地下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