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经批准的采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兴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