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开采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维持采补平衡。在地表水源能满足供水需求的地区,限制开采地下水;已经开采的地下水源,作为应急供水水源,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启用。禁止开采使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