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死者亲属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