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项目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限期迁移,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