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土葬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二)炒卖、出租、转让墓地或者墓穴使用权;(三)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四)对国家建设或者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者重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