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土葬区域逐步实行火葬。乡、镇、村可以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边远山区可划定荒山埋葬遗体。提倡和鼓励将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