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异地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或者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须经死亡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6日